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协商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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