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协商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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