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协商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