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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