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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