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确认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本机关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制作完成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气象主管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数据、天气证明等气象业务服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规定、渠道和联系方法;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渠道;
(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