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