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以下简称收到日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日期;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日期;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四)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补正件后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 制定机关
- 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