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以下简称收到日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日期;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日期;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四)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补正件后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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