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可以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