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气象主管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
(四)气象事业发展情况;
(五)气象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气象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气象部门招考公务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
(八)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制定机关
- 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