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气象主管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

(四)气象事业发展情况;

(五)气象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气象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气象部门招考公务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

(八)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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