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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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