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制定机关
气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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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