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制定机关气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