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安机关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