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九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中国佛教协会审定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该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聘书。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中国佛教协会审定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该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