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第八条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负责学衔评定授予工作。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