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负责学衔评定授予工作。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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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