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第七条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