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