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藏传佛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