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