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授予工作或重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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