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其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泄露评定意见及投票情况的;

(二)公布评定结果前,泄露评定结果的;

(三)为学衔申请人拉票,试图影响评定结果的;

(四)收受学衔申请人贿赂的。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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