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情形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衔。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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