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情形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衔。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