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第二十一条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中国佛教协会将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人员名单在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网站公布。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