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中国佛教协会将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人员名单在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网站公布。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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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