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情况,由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授予情况,报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授予学衔人员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情况,由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授予情况,报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授予学衔人员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