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