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学衔申请人对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受理其学衔申请的藏传佛教院校予以复审。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学衔申请人对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受理其学衔申请的藏传佛教院校予以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