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学衔申请人对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受理其学衔申请的藏传佛教院校予以复审。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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