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学衔。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智然巴学衔。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向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申请拓然巴学衔。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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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