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第十六条学衔申请人申请学衔应当向藏传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