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学衔的资格:

(一)道德品质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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