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智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统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戒律学《戒律本论》,并在相应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四)能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简单交流和阅读。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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