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二)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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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