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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