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