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