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应当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合理的发行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拟修改或新增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应当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合理的发行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拟修改或新增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