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二十七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地方政府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除外)、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均实行一级托管,各类投资者直接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实行穿透式管理。发行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市交易。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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