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