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披露债券发行时间后,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应当按规定提前向财政部报告,并向市场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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