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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