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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