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撤除管理

第五十四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撤除需要备案的,应当在设备撤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二)撤除导航设备的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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