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撤除管理

第五十条

已获得投产开放许可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一)导航设备不再提供服务并退出服役的; (二)导航设备功能被其他导航设备或者其他运行保障方式取代且无需保留原导航设备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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