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需要进行投产开放备案的,应当在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需要进行投产开放备案的,应当在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