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5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5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