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的委托,以民航局的名义实施辖区内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许可和撤除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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