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就相关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一)导航设备投产校验时,存在地形、国境线、禁区等客观因素以外情况导致限用的; (二)导航设备特殊校检、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情况影响范围扩大的; (三)导航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大量航班报告不正常,且无法通过飞行校验准确定位原因的; (四)针对复杂地形机场,导航设备飞行校验数据满足容限要求,但航空器运行仍然存在安全风险的; (五)新增障碍物可能影响导航设备信号或者电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其他影响导航设备运行安全的问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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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