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一)导航设备开放、关闭、中断、恢复工作或者工作不正常的; (二)导航设备频率、识别、位置、工作时间或者信号覆盖范围发生改变的; (三)导航设备处于飞行校验期间的; (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限用的; (五)其他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