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一)导航设备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二)导航设备不能提供准确、连续、可靠的引导信号的; (三)导航设备未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的; (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不合格的; (五)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导航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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