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航路、航线需要运输机场导航设备提供服务的,负责航路、航线划设与调整的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征得该设备所属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同意。 运输机场需要航路、航线导航设备提供服务的,机场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征得该设备所属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导航设备用途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权拒绝由于用途变更而增加的导航设备运行保障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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