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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