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二)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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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